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6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潘孟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孟信於民國108年6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672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66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孟信516│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48388│0000000000│11月19日││九九│││元│7│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