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800號債權人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宏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狀增列之。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