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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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請人 陳源榮
徐源隆 陳源銘 李 陳冬雲 張徐冬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徐源泉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街○○巷○○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