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6號上訴人 彭俊寬 上列上訴人與 張富賓 間因112年基小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萬0,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