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蔡亞蓁 被告 蔡垚堅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140元(依原告就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核定,見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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