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聲請人全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是否已交付聲請人(受款人)?(內容應包含支票係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抑或交付前遺失)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