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Mur
乙○○Bre共同代理人 陸靜芝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史平輝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朱錦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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