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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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受刑人李皓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月31日│97年1月9日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7年度毒│臺北地檢97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71號│偵字第340號│├──┬────┼────────┼────────┤│最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420││││號│號││├────┼────────┼────────┤││判決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8月27日│├──┼────┼────────┼────────┤│確│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726│97年度訴字第420││決││號│號││├────┼────────┼────────┤││確定日期│97年8月20日│97年9月29日│├──┴────┼────────┼────────┤│附註│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他字第3316號(編│字第6603號(編號│││號1至2定執行刑│1至2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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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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