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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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沅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8日106年度桃訴字第1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22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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