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麗華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蘭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9,00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占用面積7,6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元=76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