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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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元郭秀英

被告 魏君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

法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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