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元郭秀英 被告 魏君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