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834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廿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項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睿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誼科技公
司)偕同保証人即被告乙○○於於民國(下同)97年1月31
以長期租賃方式向原告承租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乙輛,兩
造簽訂車輛租賃契約書,約定租賃期間為97年2月1日起100
年1月31日止,每1個月為1期按期繳付租金共36期,每期租
金24,400元;豈料被告睿誼科技公司自97年6月7日(即第5
期)起未依約繳付租金,並經原告於97年7月16日派員取回
取回系爭車輛。核被告之行為實已違反上開契約第3條第1項
之約定,原告得依第8條第2項終止契約,並依第8條第3項約
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依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3項之
規定,第一年內發生違約時,被告應比照前開規定賠償未繳
租金總和40%之違約金,被告僅繳付4期,尚有32期未繳,
已到期期數為6期,違約金計方式即(36-6)2440040%
=292,800元;上開違約金另加計已到期未付租金48,800及
車輛拖吊費3,800元,合計為345,400元,扣除被告睿誼科技
公司立約時交付之保証金280,000元,原告實際得請求之金
額為65,400,爰依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5,400及
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車輛租賃合
約書影本、睿誼科技公司繳款紀錄、存証信函影本等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因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契約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5,400及自起訴狀繕本達翌日即97年1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