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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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02號上訴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廖文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秉璘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99,945元及利息】,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壹佰零玖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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