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告 楊嘉齡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被告 方香懿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 吳煌池 為夫妻關係,被告方香懿明知吳煌池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兩人於民國99年3月16日,在高雄市湖內區歐美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被告之行為已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伊精神受有極大之痛苦,而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50,000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訴外人吳煌池僅發生一次性行為,雖不足取,惟伊目前每月薪資僅22,000元,實無力給付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與原告之配偶吳煌池,於上開時、地發生通姦行為,被告之刑事責任,業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2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
四、本件爭點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藉金,以若干為適當?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配偶間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若有配偶與他人通姦,則通姦者及相姦者均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而侵害他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該他人自得向相姦者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失。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㈡被告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原告之配偶發生通姦行為,
顯然漠視原告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家庭生活圓滿和諧利益,致原告處於難堪之情境,堪認被告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經查,原告目前擔任護士工作,自承其每月薪資約為3萬元至4萬元不等,名下尚無較具價值之不動產或投資;而被告目前月薪約為2萬餘元,98、99年度之薪資所得各為216,093元、404,884元,名下有投資數筆等情,有原告提出之護理師證書、被告提出之薪資證明及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原告獲悉被告相姦情形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50,000元為適當,超過部分之請求不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在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因本件判命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上開勝訴部分,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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