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姚金玉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姚金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