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㈠聲請人稱扶養母親乙○○,請釋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
(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另釋明乙○○是否現有工作?若有,其工作地點及每月收入為何;並請釋明乙○○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
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㈢聲請人稱協商不成立係因若同意債權人提出之每月應繳金額,
則難以維持生活,請聲請人敘明協商當時債權人所提之協商方案為何。
㈣依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97
年度自全吉興實業有限公司共領取302,840元之薪資,請聲請人敘明是否任職於全吉興實業有限公司?若有,每月收入若干?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自陳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為工作需要,惟查聲
請人任職之鴻群工程有限公司位於高雄,何以聲請人須於台中租賃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