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26號自訴人 蕭仁正 被告 賴浩敏 司法院院長
蘇永欽 司法院副院長 羅瑩雪 行政院法務部部長 顏大 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王添盛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蘇清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現已調任) 張宏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賴浩敏等人瀆職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欄中「 張添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添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欄中「張添興」之記載,顯屬誤載,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