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簡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簡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簡聲字第303號聲請人 張玉波 相對人 張淑媛 相對人 劉月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本院依職權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蘆洲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均未居住於該址,此有各該分局104年12月2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43365911號函、104年12月30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43429228號函附卷足稽,又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優先購買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正面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