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所涉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