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2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吳立鴻 被告 周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周淑慧給付借款,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為雲林縣○○鎮○○路○○○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