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04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務人賴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零肆元,及其中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肆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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