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憶希 (即 蔡志陽 之繼承人)、 蔡容曜 (即蔡志陽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蔡志陽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請求金額、利率、利息起算日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若有誤,併請更正,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