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89號債權人建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債務人捷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債務人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