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債權人福倉御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勝豪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張勝豪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街○○號1樓」、未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文件(如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