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一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