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債權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宥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支出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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