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69號聲請人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堅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體指明係依何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聲請意旨記載為「檢察人」,應屬誤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舒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69號聲請人 洪金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堅美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體指明係依何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聲請意旨記載為「檢察人」,應屬誤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