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6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670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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