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等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2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等二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8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154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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