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林錦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美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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