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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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壹點陸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0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一號),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共一.六一七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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