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6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6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67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弘彬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各所示「二、核被告所為,...」、「三、依刑事訴訟法.
..」之記載,分別均予以更正為:「三、核被告所為,..」、「四、依刑事訴訟法...」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作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所應負之過失責任程度,因致本件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到傷害,兼衡本件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及造成之影響,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對之有所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6742號被告陳弘彬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弘彬於民國103年5月20日8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三峽區三俊街往俊英街方向行駛,於行經三俊街65巷口,欲左轉進入三俊街65巷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即貿然左轉,致行駛於對向車道,由 張維新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一時煞避不及,撞擊由陳弘彬所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人車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合併臉部撕裂傷、唇部撕裂傷、右膝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而陳弘彬於肇事後,在其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向據報後到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警員,自首坦承犯行,並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張維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轉彎時未禮讓告訴人先行,而與之發生撞擊,告訴人因之倒地受傷等情,業為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照片32張附卷可稽,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並有亞東紀念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共3張在卷可憑。
二、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此為被告應注意之事項,查此次車禍發生時,天候、視距良好,路面為市區乾燥柏油道路、並無缺陷或障礙物,有前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項記載足供參考,依當時情形應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未注意對向車道是否仍有來車之情況下,即貿然左轉,致告訴人閃避不及因而肇事,其就車禍之發生為有過失至明,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又有相當因果關係,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檢察官洪松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