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正人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正山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