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王歆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鍾承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未繳),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6,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