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 吳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翌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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