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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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林清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宥恩 、 李家荃 、 吳卉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自己為詐騙集團之被害人,本件如有詐騙集團成員經檢官提起公訴,於該刑事審判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裁判費。鑑於本院審理此類案件之經驗,被告常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人,是以,本件原告縱獲勝訴判決確定,將來亦有可能執行無著,反需先支出前項所示之訴訟費用。 爰附記 於此,提醒原告注意自身權益之保障。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