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漢培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陳漢欽
陳漢鏘
陳黃春蘭 (即 陳漢檳 之承受訴訟人)
陳汶佩 (即被告陳漢檳之承受訴訟人)
陳山禾 (即被告陳漢檳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彥均 法定代理人 段翠艷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3日依法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