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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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偉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78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偉銘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被告潘偉銘竊盜部分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寶釧 告訴被告潘偉銘竊盜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惟告訴人與被告為母子,彼此間有1親等血親關係,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1頁、第2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潘偉銘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偽造文書罪部分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本院另案以簡易判決處刑結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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