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 顧榮梓 相對人 陸培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8月2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8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6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97年8月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小八里坌│外北勢│335│建│4,919│122/1000││││││子│││││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49│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小│鋼筋混凝土造│11層:96.24│陽台:│全部│││││勢路一段206號│八里坌子段外北│12層樓房│合計:96.24│12.55││││││11樓│勢小段355地號│││雨遮:2.47│││││││││││││├─┴──┴───────┴───────┴──────┴───────┴─────┴──┴─┤│共有部分:小八里坌子段外北勢小段177建號1,084.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8/10000│├─┬──┬───────┬───────┬──────┬───────┬─────┬──┬─┤│2│173│新北市淡水區八│新北市淡水區小│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1/30│││││勢一段202、│八里坌子段外北│12層樓房│1,117.45│││││││204、206、│勢小段││合計:1,117.45│││││││208、210、││││││││││212號地下室底││││││││││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