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債權人 陳秀霞 即寶堡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信璋 、 蕭丁菊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自民國102年1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聲請狀所載,雙方約定民國102年3月30日為清償終止日)。
四、債務人蕭信璋、蕭丁菊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