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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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㨗清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一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三、被告古㨗清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已於民國107年9月
2日死亡,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文暨所附之員警查訪表、死亡證明書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附件: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