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度台覆字第5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5年台覆字第5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男民
17上列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決定(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二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覆議人甲○○對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賠字第二二號決定聲請覆議,惟應送達聲請覆議人之決定係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向聲請覆議人本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同年八月十六日起算其覆議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同年九月七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覆議人遲至同年九月二十日始向原決定機關具狀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呂潮澤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謝正勝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洪文章 委員徐文亮委員 呂丹玉 委員 呂永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