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 律師被告 詹畬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3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畬珽罹患肺結核及結核性肋膜炎,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具被告診斷證明書可憑,為避免發生意外,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以被告詹畬珽患有肺結核及結核性肋膜炎為據,並自陳有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憑,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並未隨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附具所陳稱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此有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頁),聲請意旨所陳已非無疑;又本件被告詹畬珽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業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6日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該案,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1年9月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詹畬珽現係因另案以受刑人身分在監執行中,非因本案受羈押處分,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自無從准許,應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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