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9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9380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吳子炫 債務人 陳駿豪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之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資料後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住所地設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