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 薛定綸 被告 黃明傳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