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楊志
慶峰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松 被告 林福來
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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