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珍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珍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沈珍怡前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確定,2罪應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133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
101年7月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