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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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51號債權人辛○○債權人乙○○債權人庚○○債權人甲○○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小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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