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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