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告 黃郁芬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 法扶律師被告台灣創先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426,079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發給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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